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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赔偿案不收费

1999-09-04 来源:生活时报 段小京 我有话说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中规定,当事人进行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,都要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费用。但是,在国家赔偿案中,采取不收取费用的制度。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:“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,赔偿义务机关、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。”也就是说,赔偿义务机关、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免费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,不论处理结果是赔还是不赔,是赔多还是赔少,案件受理费、勘验费、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均由赔偿义务机关、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。

关于对赔偿金是否征税问题。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偿,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有时可能数额巨大,由于国家税收所针对的对象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的收入,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并不属于收入的范畴,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所获得的相应赔偿。因此,赔偿不应纳入国家税收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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